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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老舊小區加裝電梯遭部分住戶阻攔,法院判了!
添加時間:2023-03-08 21:38:56

【以案普法】老舊小區加裝電梯遭部分住戶阻攔,法院判了!


 

  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對改善包括老年人、殘疾人在內的老舊小區居民的居住條件具有重要意義。在現實生活中,增設電梯屬于對既有房屋的建設改造,不可避免會對相關業主的生活產生重大影響,尤其是低層住戶和高層住戶的利益沖突最為典型。那么,雙方的權益應當如何保障?

 

案情回顧

 

  2020年10月,為了便于生活,濟南市槐蔭區某老舊小區某單元部分業主計劃在本單元增設電梯一部。該單元共7層14戶。經協商,同意增設電梯11戶,建筑面積1122平方米,分別占本單元總戶數的79%,總建筑面積的79%;102、201業主不同意且不簽字,301業主不參與。2021年2月,該單元同意安裝電梯的業主與某電梯有限公司簽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合同》,約定由某電梯有限公司負責為該單元加裝電梯一部,從二層半開始往上安裝連廊;本單元101戶、102戶、201戶、202戶和301戶業主不承擔安裝費用;合同亦約定了其他內容。濟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出具《建設項目規劃咨詢意見函》,載明該單元增設電梯項目設計方案基本符合《濟南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有關手續辦理導則》規劃審查要求。濟南市槐蔭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施工備案》,載明該單元增設電梯工程的施工備案申報材料基本符合《濟南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有關手續辦理導則》相關要求,同意備案。后該單元201戶業主阻止電梯公司進行施工,施工無法正常進行。

 

  該單元同意增設電梯的其他11戶業主認為,增設電梯的公示以及相關審批手續已經辦理完畢,201戶業主阻撓、妨礙施工,不允許電梯公司按照《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合同》約定的電梯結構標準配置加裝電梯的行為,致使電梯加裝工作至今無法繼續開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故向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201戶業主停止對該單元增設電梯施工的阻撓和妨礙。

 

  201戶業主辯稱,涉案增設電梯工程,沒有組織公開投票表決,也未向其解釋相關政府規定,在其明確表示不同意增設的情況下就進行施工,侵犯其合法權益。同時,增設電梯會幾乎遮擋201戶房屋的全部采光,影響房屋通風,存在噪音影響生活的可能。自己維護自身權益的合法行為不構成侵權,不應承擔排除妨礙的法律責任。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為:201戶業主是否應當承擔排除妨礙的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原、被告作為老舊小區同一單元的業主,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應當以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為原則,互相給予便利,但應不影響或危害對方權益為限。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是對老舊住宅配套功能缺失的改善和彌補,以提升老舊小區居民的居住和生活品質,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所規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關于涉案單元是否應當加裝電梯的問題,該單元7層14戶業主中11戶同意加裝電梯、1戶不反對不參與、2戶反對。涉案樓房單元加裝電梯的事項已獲得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對加裝電梯事項亦在小區予以了公示,案涉電梯工程施工設計方案經濟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查符合《濟南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有關手續辦理導則》的規劃審查要求,施工事項也在濟南市槐蔭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進行了施工備案,因此,原告11戶業主與某電梯有限公司簽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合同》,對涉案樓宇加裝電梯進行相應施工,符合法律規定,案涉樓宇加裝電梯程序合法,被告對加裝電梯應予以配合,原告要求被告不得阻撓其電梯安裝的訴請,應當予以支持。

 

  被告201戶業主認為安裝電梯可能會存在影響采光、出行便利與安全、消防疏散等不可預見的隱患,法院認為,原告加裝電梯的行為合法有效,被告不應對原告加裝電梯的行為予以阻撓,若被告認為加裝電梯造成相關隱患存在,其可向原告另行主張權利。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被告201戶業主停止對濟南市槐蔭區某小區某單元增設電梯施工的阻撓和妨礙。判決作出后,被告201戶業主不服,向濟南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濟南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老舊小區加裝電梯問題,不僅是如何保障法律的實施,更是各方利益再平衡的過程。在實踐中,雖然民法典未明確加裝電梯屬于哪一類業主共同決定事項,但通常認為,加裝電梯事項屬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據此,對于加裝電梯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且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本案中,案涉單元加裝電梯已經征得本單元業主法定多數同意,并且已經通過審批,部分業主依據自己享有的建筑物所有權進行阻攔,違反了民法典關于業主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也不符合民法典的相鄰關系原則,其他業主不應當妨礙或者阻止該施工行為。如認為加裝電梯會損害其合法權益,應當另行主張。

 

  《論語》有曰:“里仁為美?!泵穹ǖ潢P于相鄰關系的規定,倡導和睦包容、互諒互讓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相鄰各方之間形成了相互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產生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應當本著友睦鄰里、團結互助的精神,對加裝電梯工程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同時,在加裝電梯時,應當盡量減少對居民的影響,充分協調照顧各樓層居民利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ò耍└淖児灿胁糠值挠猛净蛘呃霉灿胁糠謴氖陆洜I活動;

 

 ?。ň牛┯嘘P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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