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渦陽律師推薦最高法判例:當事人家庭長期在外居住生活,并不因此喪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和宅基地使用權
添加時間:2023-01-13 19:57:49

 裁判要點

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基本權利,應當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當事人作為農村村民,戶籍一直未變動,應當依法享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各項權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雖然當事人家庭長期在外居住生活,但并不因此喪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和宅基地使用權。盡管當事人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建設房屋,所建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并已被強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利,行政機關應當基于當事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對其予以補償安置。至于當事人在該宅基地上是否有合法房屋,則是補償安置過程中確定補償標準的考量因素之一。行政機關僅以當事人所建房屋屬于違法建筑、原住房已坍塌為由,拒絕給予當事人補償安置的主張不能成立。

☑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行申1351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南省信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住所地河南省信陽市迎賓大道6號。

法定代表人:熊開程,該管委會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順飛,河南省信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法制辦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希旺,河南問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陳立,女,1966年8月25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華安民,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華寧,男,1998年8月25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華一聰,女,2010年7月12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

法定代理人:陳立(華一聰母親),女,1966年8月25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

二審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河南省信陽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信陽市羊山新區新五路行政辦公區。

法定代表人:尚朝陽,該市人民政府市長。

二審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河南省信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東街道辦事處,住所地河南省信陽市信陽工業城。

法定代表人:史展,該辦事處主任。

再審申請人河南省信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信陽高新區管委會)因與被申請人陳立、華安民、華寧、華一聰(以下簡稱陳立等四人),二審被上訴人河南省信陽市人民政府、河南省信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東街道辦事處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豫行終3767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信陽高新區管委會申請再審稱,陳立等四人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因其戶籍所在的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劉洼村陳廟組集體土地(含宅基地)在信陽××新區××2017年征收房屋之前,已被土地征收部門征為國有,陳廟組已領取土地補償款,陳立等四人已經取得土地補償款權利。陳立等四人無房屋,此前存在的兩間違法建筑已被行政執法主體強制拆除,信陽高新區管委會是房屋征收主體而不是土地征收主體,既未征收過陳立等四人的集體土地,也未拆遷過其房屋,二審法院責令信陽高新區管委會對其予以補償沒有法律依據。陳立等四人亦未對其訴請的1085500元提供法律及地方規范性文件依據。因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申請再審,請求:依法撤銷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豫行終3767號行政判決,改判駁回陳立等四人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查認為,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基本權利,應當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本案中,陳立作為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劉洼村陳廟組村民,戶籍一直未變動,應當依法享有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各項權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陳立結婚后,其隨遷入戶的丈夫和所生子女亦均依法享有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各項權利。雖然其家庭長期在外居住生活,但并不因此喪失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和宅基地使用權。盡管陳立等四人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建設房屋,所建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并已被強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利,信陽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基于陳立等四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對陳立等四人予以補償安置。至于陳立等四人在該宅基地上是否有合法房屋,則是補償安置過程中確定補償標準的考量因素之一,信陽高新區管委會僅以陳立等四人所建房屋屬于違法建筑、原住房已坍塌為由,拒絕給予陳立等四人補償安置的主張不能成立。因此,二審法院確認信陽高新區管委會對陳立等四人不予補償的行為違法,認定陳立等四人具有獲得征收補償的權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河南省信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河南省信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方 芳

審判員 李小梅

審判員 沈 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 陳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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