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將某小區業委會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小區內的59個地面停車位使用權歸其所有。 案件簡介 原告房地產公司是該小區的建設單位。2014年10月,房地產公司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具體內容為建筑住宅樓4幢、地下一層地上七層。 2021年2月2日,新昌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訴訟請求。房地產開發公司不服,提起上訴。2021年7月22日,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延伸知識點三:關于人防車位的權屬和收益問題。 據此,開發商作為人防車位的建設單位,在平時對其享有使用權和收益權。根據物權法規定,這種權利屬于用益物權范疇。人防車位使用權必須通過合法程序取得,即開發商應當在人防工程部門辦理備案登記等手續。 需要說明的是,若開發商與買受人簽署《人防車位租賃協議》的,因開發商對人防車位僅有使用權和收益權,該協議性質上只是租賃合同性質,當租賃期限超過二十年后,雙方得續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