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裁判要旨
勞務關系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
而承攬關系一般要求承攬方具備一定特有的技能提供勞動成果。
二、 基本案情
王某某承包金鄉縣某冷庫,王某與楊某某因務工相識,2021年10月份,王某某告知楊某某金鄉縣某冷庫有大蒜需要過篩。
2021年10月14日,楊某某召集王某等人在金鄉縣某冷庫進行大蒜過篩等勞務,勞務費按過篩大蒜重量計算。
當日上午,王某將一根方木墊在了過篩機大蒜入口外的支架上。
當日下午,王某站在上述支架上面的大蒜貨架上進行拆袋倒大蒜入過篩機的勞務時,在上述支架上的大蒜貨架倒向過篩機相反一側,王某從大蒜貨架上摔落,造成其受傷。
受傷后,王某兩次住院治療共計34天,共支付醫療費82877.52元。
期間,王某某向王某支付10000元。
另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王某顱腦損傷,顱內出血行開顱術后,構成十級傷殘。
三、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務關系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
王某某辯稱其和楊某某之間系承攬關系,而承攬關系一般要求承攬方具備一定特有的技能提供勞動成果,但本案中的工作僅僅是大蒜過篩,結合常識可知一般成年人無需具備特定技能即可完成,付出的是簡單的體力勞動,因此王某某的上述辯解,證據不足,法院不予采納。
本案中,王某某雇傭楊某某為其提供大蒜過篩勞務,楊某某召集王某等人共同為王某某提供大蒜過篩勞務,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楊某某與王某之間存在雇傭關系。
因此,應認定楊某某、王某等人共同與王某某形成了勞務合同關系。
王某某雇傭王某從事大蒜過篩勞務,王某在勞務過程中從大蒜貨架摔落受傷,王某某作為接受勞務的雇主負有進行勞動安全教育、組織監督安全施工、保證雇員身體不受侵害的義務,王某某作為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
王某作為經常為他人提供勞務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事故發生之前亦從事過相同勞務,其在發生事故之日提供勞務期間未能按照規范程序操作,未盡到謹慎安全注意義務,是發生本案傷害事故的重要原因,其存在重大過錯,應減輕王某某的賠償責任。
結合本案具體案情,綜合考慮本案傷害事故發生的原因、后果、雙方過錯程度,法院酌情認定應由王某某與王某按照6:4的比例各自承擔責任較為適宜。
綜上所述,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王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07827.19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 案例解讀
本案是一起當事人對基礎勞務法律關系存在爭議的情況下如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
根據本案案情,勞務關系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
王某某辯稱其和楊某某之間系承攬關系,而承攬關系一般要求承攬方具備一定特有的技能提供勞動成果,但本案中的工作僅僅是大蒜過篩,結合常識可知一般成年人無需具備特定技能即可完成,付出的是簡單的體力勞動,因此王某某的上述辯解,證據不足,法院不予采納。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