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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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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車輛未投交強險,實際駕駛人發生事故,車主需擔責嗎?
添加時間:2023-01-05 21:33:18


現實生活中,

借車給親朋好友的情況,

并不少見。

那么車輛出借給他人,

實際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

車主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請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9日3時,侯偉(化名)駕駛一輛小型轎車沿某路段由南往北行駛到醫院前地段時,因未及時避讓行人,將正在道路東邊的行人小志(化名)撞倒在地,造成小志受傷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門對此次事故作出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侯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小志無責任。

經查,侯偉有相應駕駛資質,其駕駛的車輛是其友阿天(化名)從二手車行處購買,車輛尚未辦理過戶登記,登記仍在豪仔(化名)名下。阿天未給事故車輛投保交強險,其將車輛出借給侯偉駕駛時并未告知侯偉車輛未投保交強險的情況。

2021年3月2日,小志提起訴訟,要求侯偉、阿天、豪仔三人賠償損失104408.69元。

 

 

 

法院審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投保義務人為阿天,阿天未投保交強險的行為具有主觀故意,且未投保交強險的行為導致小志無法從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獲得賠償,加之阿天將車輛出借給侯偉時未將車輛沒有投保交強險的情況告知侯偉,侯偉亦無從知曉事故車輛未投保交強險,故阿天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較大責任,侯偉承擔較小責任,酌情阿天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60%的賠償責任,侯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40%的賠償責任。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超出交強險的部分,由侯偉進行賠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是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登記在豪仔名下的車輛已經轉讓給阿天,只是未辦理過戶登記,小志要求豪仔承擔賠償責任,于法無據,故豪仔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上路行駛,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法律規定,更為直接的后果是,發生交通事故后往往造成第三人的損害難以獲得交強險的賠償,損害了第三人利益。

交強險是一種強制性、公益性險種,重視對受害人的權益保障,交強險的賠償不考慮被保險人的過錯,按照相應的賠付規定予以賠償。機動車的投保義務人未投保交強險上路行駛,對不特定的第三人均產生潛在威脅,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正是由于投保義務人未投保交強險的行為,導致受害人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害中的一部分不能從交強險中獲得賠償,故未投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或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應按照已投保交強險情形下,保險公司賠償責任的計算方式予以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那么,車主在哪些過錯情形下需承擔責任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情形需擔責:

●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 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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